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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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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8-16 11:23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條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屬單位所有。

       第三條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中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士關系終止后的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 的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主要是利用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情形下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是,如果專利權最終歸屬單位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署名權、獲得報獲得報酬,獎金的權利以及獲得優先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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